促进就业创业政策(六):失业人员帮扶政策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
政策内容: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冀人社发〔2024〕19号),将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调整为90%,随最低工资标准的调整按比例自行调整。我市全域实施的最低工资标准为2200元/月。2024年7月1日起按照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比例,唐山市全域执行全省最高失业保险金标准1980元/月。
二、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政策内容: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22〕9号)第三十四条,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职工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的,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失业人员可申领失业保险金。
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并不限于下列情形:1.依照《劳动合同法》第44条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2.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9、40、41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3.用人单位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6条规定向职工提出,并与职工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4.用人单位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 5.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
政策内容: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修订)第五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根据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时间确定:(一)累计缴费时间一年以上不满两年的,领取三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二)累计缴费时间两年以上不满三年的,领取六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三)累计缴费时间三年以上不满四年的,领取九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四)累计缴费时间四年以上不满五年的,领取十二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五)累计缴费时间五年以上的,按每满一年增领一个月的失业保险金,但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十四个月。
四、怎么申领失业保险金
政策内容: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81号),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可凭身份证件或社会保障卡通过网上申报或到现场的方式,向参保地经办失业保险业务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
线上申报,可以登录失业保险待遇全国统一申领入口,网址为si.12333.gov.cn;河北省官方申领渠道,网址为https://he.12333.gov.cn;或者使用“河北人社”APP手机客户端。
异地就业缴纳社保的失业人员,可以在最后参保地申请,也可以选择户籍地申领,且待遇发放期间不得中途变更发放地;选择回户籍地申领的,须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
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情形
政策内容:根据《失业保险条例》(国务院令〔1999〕第258号)第十五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1.重新就业的【注:根据《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冀人社字〔2020〕81号)规定,经办机构以失业人员重新就业为由停发失业保险金时,可以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为标准确定是否重新就业。)】;2.应征服兵役的;3.移居国(境)外的;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被劳动教养的;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工作的;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六、之前没有领完的失业保险金,再次失业后可以继续领吗?
政策内容: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5〕第2号修订)第八条,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担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待遇暂停月开始计算)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七、申领失业保险金有时间限制吗?
政策内容:《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失业保险金“畅通领、安全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24号)规定:“不得以超过60日申领期限为由拒发失业保险金。”
根据上述规定,失业后申领失业保险金没有时间限制。只要失业人员和单位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且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
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缴纳医疗保险费
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同时,可享受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含生育保险费)待遇,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医疗保险费。
九、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申领
政策内容:根据《河北省失业保险省级统筹经办规程》(冀人社规〔2022〕9号)第四十一条,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待遇领取人(指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可向社保机构申请丧葬补助金、抚恤金。
注:同时符合领取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条件的,其待遇领取人只能选择向一个险种申请。
发放标准:1.丧葬补助金为死亡当月(下同)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2.供养1人的,抚恤金为12个月的失业保险金;3.供养2人的,抚恤金为18个月的失业保险金;4.供养3人以上的,抚恤金为24个月的失业保险金。失业人员因社会公益事业死亡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提高1倍;因参与违法活动致死的,不发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十、创业担保贷款及贴息(个人)
1.对象范围:①个人创业: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脱贫人口、农村自主创业农民等10类人员。②合伙创业:符合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
2.政策内容:符合条件的个人最高可申请额度为30万元的创 业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3年;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的,可根据合伙创业人数适当提高贷款,最高不超过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额度上限之和的110%、且不超过400万元,期限不超过3年。贷款利率最高LPR+150BP,其中LPR为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财政部门给予贷款实际利率50%的贴息。对还款积极、带动就业能力强、创业项目好的借款个人,创业担保贷款到期后可继续申请贷款及贴息支持,累计次数不超过3次。除助学贷款、脱贫人口小额信贷、住房贷款、购车贷款、5万元以下小额消费贷款(含信用卡消费)以外,申请人提交创业担保贷款时,本人及配偶无其他贷款。
3.申请流程:创业者提交贷款申请,街道(乡镇)初审,县(市)区审核,经办银行审批放款,财政部门给予贴息。
十一、就业见习补贴
政策内容:对接收毕业2年内的高校毕业生、16-24岁失业青年和贫困县及民族县(指生源地)中职学校(含技工学校)参加就业见习,并按月足额发放其基本生活费(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给予一定比例的就业见习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低于50%的,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给予补贴;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50%以上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给予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2个月。
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单位应按季通过人社公共服务平台线上向经办机构提出申请,或到经办机构窗口线下申请。经初审后,在人社部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按规定将补助资金拨付到单位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十二、一次性扩岗补助
政策内容:合并实施一次性吸纳就业补贴和一次性扩岗补助政策。对招用毕业年度及离校两年内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及16-24岁登记失业青年,签订劳动合同,按规定为其足额缴纳3个月以上的失业、工伤、职工养老保险费的企业,可按每招用1人1500元的标准发放一次性扩岗补助,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支出。执行期限截至2025年12月31日。
经办流程:采取“免申即享”与企业自行申请相结合的经办模式。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自主选择申领方式。一是“免申即享”。经办机构通过后台数据比对,精准确定符合条件市场主体,向其发送信息并经确认后,将补助资金发放到用人企业对公账户,对没有对公账户的企业,可将资金发放至当地税务部门提供的该企业缴纳社会保险费账户。二是自主申报。企业可到社保经办窗口自行申请一次性扩岗补助,经办机构将在收到企业申请后20日内办结。
十三、支持开展培训和服务
对象范围:培训对象主要是防止返贫监测对象、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含技工院校高级工班、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和特殊教育院校职业教育类毕业生)、城乡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等(以下统称六类人员),以及符合条件的企业职工。
(一)职业培训补贴
政策内容:1.六类重点群体参加就业技能培训和创业培训, 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 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培训合格证书),给予一定标准的职 业培训补贴。
2.对企业新录用的六类重点群体,开展岗位技能培训的, 培训后取得符合规定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 业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 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 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3.各地人社、财政部门可按规定通过项目制方式,向培训机构整建制购买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服务,按规定对国家重 大改革中的失业人员开展职业技能培训,对承担项目制培训任务 的培训机构,给予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
申领流程:培训机构将补贴资金申请提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经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按程序及时拨付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的,由当地人社部门拨付,从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列支的,由当地人社部门将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培训补贴申请表、培训人员名册提交当地财政部门,由财政部门拨付到企业或培训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二)职业技能评价补贴
政策内容:对通过初次职业技能评价并取得符合规定证书 (包括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专项职业能力证书, 不含培训合格证)的六类人员,给予职业技能评价补贴。对纳入重点产业职业资格评价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目录的职业工种,可 适当提高补贴标准。
申领流程:由考核评价机构与补贴申请人签订免费技能评价协议书,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交申请,审核通过后直接拨付考核评价机构。
(三)延续实施技能提升补贴政策
政策内容:参加失业保险并累计缴费满12个月(含)以上的企业在职职工或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可按规定相应领取1000元、1500元、2000元的技能提升补贴。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1次,不得和职业培训补贴重复享受。已持有同一职业(工种)高等级证书或享受相应补贴的,不再享受低等级证书补贴。每人每年可享受1次补贴,对取得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的,每人每年最多可享受3次补贴,其中非急需紧缺职业(工种)证书最多补贴1次。
经办流程:符合条件的企业参保职工、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在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可登录“河北人社一体化公共服务平台”(https://he.12333.gov.cn)或使用“河北人社”APP申领技能提升补贴。政策执行期限至2025年12月31日。
(四)高技能人才培养补贴
政策内容:重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建设和技能大师工 作室建设等支出。具体使用范围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 部门结合实际情况,按现行规定确定。
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每个给予50-200万元补贴、技能大师工作室每个给予5—10万元补贴。